XX 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 1 XX 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 XX 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XX 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申报 1 第六条 省内生产企业自愿向当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正常生产 3 个月以上;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等需符合国家和《XX 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 3); (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五)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XX 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