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终稿 20XX年.8.4 XX 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XX 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 XX 县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 -1 一级为水厂厂区工程及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第二级为村内入户水表以上户外管网,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或用水者协会管理;第三级为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农户,由农户负责养护维修。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集体管理,由村民议事会指定专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群众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所有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供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司泵员、收费员、消毒化验员、机电管理员、会计保管员、安全监督员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交叉任职。 第八条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选聘 1—2 名管理人员。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的形式选择管理人员,有一定文化技术基础、供水服务好、维护措施完善、水价较低者优先。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县级水务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和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