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要求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怎样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法》39 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36 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38 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3 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工资、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 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300%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