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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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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刘忠民、男、汉族、1951 年 1 月7 日出生、住址:桓仁县黑沟乡六道沟村(租房)。电话:15504143469.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院长。 申请的事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XX 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撤销 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 2015 )桓法赔字第 1 号决定书,和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法委赔立字第 3 号,重新作出赔偿的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事项 1、赔偿因 XX 省桓仁县人民法院(83)桓刑一字第 236 号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造成错误执行期间的工资共计 245 天,每天 219.72 元,小计 53831.40 元。 2、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 30 万元。 3、赔偿因申请人上访 29 年的差旅费、务工工资等经济损失 10 万元。合计赔偿:453,831.40 元。 事实与理由 一、XX 省 XX 县区人民法院(2015)桓法赔字第 1 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被执行刑罚的行为发生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且申请人已于2013 年 2 月 6 日因上访得到相关部门专项求助款 15 万元,应视为其相关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1、申请人被错误判决的时间是发生在 1995 年 1 月 1 日之前,但是该错误判决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当时没有具体赔偿规定,因该错误判决的 1 赔偿一直持续到今天申请人也没有得到解决,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法院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答复如下:发生在 1994 年 12 月 30 日以前,但持续至 1995 年 1 月 1 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 1995 年 1 月 1 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2、申请人在 2013 年 2 月 6 日得到的专项求助的赔偿主体是公安机关,因申请人在 1986 年因合同纠纷被错误劳教与 1983年的错误判决是两个法律关系,申请人因民事纠纷被当年公安局长一支笔错误劳教两年半,按着 2013 年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当赔偿 183129.63 元(365 天 x2.5 年 x200.69 元的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 15 万元与你法院和检察院没有任何关系,你法院和检察院连道歉都没有,《信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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