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中项目部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好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本项目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和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告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项目经理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此项工作,设专职联系人。 2.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1)项目领导班子。(2)项目各部门负责人。(3)项目管理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 1.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或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布或合同签署前 5 个工作日内报告: a.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境内建筑工程(包括总承包、设计、施工、安装,代建制,联合体承包)等合同,合同额达到人民币 5 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b.境内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转让或收购股权、合资、委托理财、bt、bot 等合同)、融资(包括委托贷款)等达到以下标准的: (a)合同额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 亿元以上。(b)合同履行或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达到人民币 1 亿元以上。 (2)任何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因申请由银行向第三方出具的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等)。 (3)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前 5 个工作日内报告: a.与关联(连)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b.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