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制止和纠正党政干部在房改中以权谋私问题和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党政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检查标准):一般干部50—75平方米;科局级干部6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0—10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0—120平方米
也可以按家庭人口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按有关房改政策检查
党政干部的建房、分房标准以省政府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为准
二、党政干部按成本价或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限购一套
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l、一户购买两套以上公房的,保留一套,其余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
确因人口较多退房有困难,经批准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或再租住其中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
夫妻分居两地的,根据需要可再租住其中一处
2、已在本市县城镇所在地建有私房(包括以他人名义),又购买了公房的;或已购公房,又在建私房的,一律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
不退公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10平方米以上部分均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3、*年3月1日以后,党政干部利用职权为子女所要的公房或所购的公房应退还原产权单位或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
不退公房的要加倍收取租金或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4、购买公房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的,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未经批准或利用职权换购公房的,应退出公房
退房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下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第1页共3页按购房时房改市场价补交房款,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按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5、购公房又租公房的,保留一处,退出所租公房或按原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