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学院处分的党员的党内处理意见受处分处理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如何评定等次
案例:XX市某县某乡镇党委委员刘某在20XX年因贪污公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但当年的年度考核却没有对其定等次;XX市某县公安局某大队中队长刘某在20XX年因滥用职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但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刘某仍被评定为称职等次
市纪委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达整改函要求予以更正
纪律政策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第1页共3页号)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