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分包、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安全生产,项目部特制定交纳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
二、适用目的 主要是保证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生产活动中时刻保持安全警惕
三资金用途 安全生产保证金主要起保证“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本着一岗双责制,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作用
四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对象 凡在项目部施工经营范围内承接从事(基础、结构、钢构、水、机电安装、内外装修)等工程施工项目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五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交纳保证金额度
基础、结构、室内外装修 5 万元,基础、结构、室内外水电安装 3 万元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2-3 万元
六交纳方式 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的要求,在签订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后一次性交齐
七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 1 由项目部安全口管理,不得挪用
2 项目部安全口在接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罚款除外,一次性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给分包单位负责人
3 如施工活动期间发生一起重大施工安全、火灾、环保(扬尘)、机、电隐患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不予退还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起一般事故,严重隐患,火灾、设备、机电事故致人重伤的,退还 10%的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致人轻伤或无人员伤亡、损失轻微的,退还 20%的安全保证金
本规定要求于合同、安全协议书签订时间起生效
八、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法规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劳务管理员均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