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115 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做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应探索和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二、大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 (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