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开发法律研讨 新农村建设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张洪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李敏锋(张洪村村民) 为提升张洪镇街集镇规模,壮大我镇地方区域经济,加快我村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我村新农村规划已经省、市、规划部门合理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我村新农村建设有序进行和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现出让我村部分划拨宅基地土地作为张洪镇张洪村新农村项目建设,双方现就土地征用及合作事项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划拨宅基地一次性永久征用
第二条:土地四至界线: 东至:张洪村新农村街道,西至:川兴气调库及赵智民果园,南至:张洪村生产路,北至:张洪村上马套生产路
第三条:土地面积及征用补偿费: 该地长 220 米,宽 28 米,总面积合计 9
2 亩,根据相关补偿标准,一次性协商补偿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元整(¥:427000
00 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划拨宅基地补偿款分三次付清,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 10
00 万元(壹拾万元整),剩余部分在乙方第一期建设完成后和整体建设完毕后付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甲方同意乙方的征用建设方案,没有异议;甲方应做好村内村民各项前期思想工作;处理因建设开发引发的争议工作;协助乙方搞好宗地范围内规划及建设工作;在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及时为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2、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所征用建设土地上的电力设施但不限于的其他影响施工的事项,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及甲方的成员,包括村民中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无故阻止、不能破坏、干扰乙方的建造等正常施工,因以上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甲方应无条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 5 倍
4、若甲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外,另外赔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