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XX 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XX 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7 年 1 月 6 日 XX 省律师协会六届一次理事会通过,2010 年 5 月 26 日 XX 省律师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 XX 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 XX 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 XX 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 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 第二条理事会由 XX 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XX 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副会长、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十)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二)推选或罢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XX 省代表;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XX 省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本会监事会成员; (三)本会秘书长、副秘书; (四)市州律师协会负责人或指派的人员; (五)与理事会议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