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XX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 XX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无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为调整方案编制单元
调整的各管理单元用地范围总面积在 1 平方公里以上时,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按程序修编
第三条(申请调整资格)申请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体,必须是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等单位或所涉土地业主
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和长远利益的需要,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各种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纪要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调整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符合上位规划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承担能力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前后的人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须符合我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调整方向原则)用地性质调整正方向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混合用地中正方向用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