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创造长周期的安全生产局面,为创一流社会主义火力发电厂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罚对象包括事故单位、单位领导、事故责任者及公司有关部室和公司领导,奖励范围为风险抵押金交纳者
风险抵押金奖罚按公司《风险抵押金方案》执行
第三条严格执行《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统计办法》、省局《安全奖罚规定》,对发生的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等事故必须如实向公司报告
如发现隐瞒虚报者,除追回奖金并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全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各种安全罚款必须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由安监部管理,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奖金分配应按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挡次,不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多经总公司参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 第七条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以百日为周期进行累进
第八条第一个 100 天运行分场、检修公司、燃料分场、化学会场、生产部、安监部、车管科、防火组人员奖励 100 元,其他人员奖励 50 元
第九条每多连续实现一个安全生产 100 天,生产人员累进多奖励 100 元,其他人员累计多奖励 50 元
第十条与生产紧密相联的公司和单位(如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物贸公司)按公司的奖励额度,自筹资金进行奖励;和生产无关的厂管剥离单位,如学校、医院、宝星公司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的封顶标准由公司根据资金情况进行操作
第二节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二条安全特殊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