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为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XX〕59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工作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先行调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应当先由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下同)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也应先进行调解
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努力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争取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当程序公开、信息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外,调解仲裁工作都应当公开进行;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平等享有陈述、辩论权利;裁决结果必须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便民高效原则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不以当事人有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书面协议为前提,依法启动仲裁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简易程序操作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开庭可以第1页共23页在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