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1 号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 2013年 12 月 27 日经 XX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13 年 12 月 27 日 XX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标准及安全工作规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实施联合审议、联勤指挥和联合检查制度。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