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XX 省 XX 市人民政府 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9 号 《XX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 2008 年 6 月 30 日市人民政府第 3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二 00 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XX 县区、XX 县区、硚口区、XX 县区、XX 县区、XX县区、XX 县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县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