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枣庄经济学校 XX 市职业中专 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 XX 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三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限 2 天内离校,2 天后仍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年学年度参加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取消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救助等
(三)取消当年获得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