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3]154 号【发布日期】 1983-09-19【生效日期】 1983-09-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国营 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3〕154 号 1983 年 9 月 19 日) 现将区财政局、电力局、水利局《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 最近,甘苦副主席召集了我们几个部门开会,讨论研究了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如何搞好利改税的问题
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一、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也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开始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 二、为了继续开发工区丰富的水电资源,促进农业 XX 县区、社工业的迅速发展,尽快解决全区农村用电问题,我区水电建设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国家办电和地方各级办电相结合的方针
发展小水电要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
三、 三、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和供电所实行利改税后仍继续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
结合我区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1、小水电和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以及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交纳的所得税,都实行以电养电,作为财政预算外管理
县财政将其中百分之七十留县,用于本县小水电和趸售电网的发展、改造,百分之三十上缴自治区财政,作为区级财政预算外管理,由区财政局按年度一次分别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