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发〔2010〕23 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12 年 4月 23 日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安监发〔2012〕175 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考评机构与考评员、考评与发证、责任与义务、附则 5 章 42 条,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900 分(满分 1000 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700 分且完全满足 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600 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 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 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