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导读] 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 XX 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 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 XX 县区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保留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内,申请保留探矿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五、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