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程序 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 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 17 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 号) 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 号) 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 483 号) 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 100%返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 90%小于 100%(含 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 90%;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 80%小于 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 80%;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 70%小于 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 70%; 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 50%小于 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 50%; 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 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XX 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 50%的; 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3、使用未经 XX 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4、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受理条件 1、建筑工程已按规定使用了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 2、建筑工程在墙体批荡前,已通知区有关部门到工地检查核实墙材使用情况; 3、已完成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