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书记编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一定三有”政策,不断完善村干部队伍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实施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源头优化工程”的意见》(景组[20XX]2号)文件和市委(乐办发[20XX]28号文件要求,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从全镇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录一名乡镇事业编制干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选录对象与条件选录对象为任现职满3年(2007年11月1日至今任现职,且经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选录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2、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年龄在47周岁以下(1962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个人或任村正职期间所在村集体受到县级表彰的,可放宽至48周岁(1961年11月1日以后出生);获市级表彰的,可放宽至49周岁(1960年11月1日以后出生);获省级表彰的,可放宽至50周岁(1959年11月1日以后出生);获国家级表彰的,可放宽至51周岁(1958年11月1日以后出生);5、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录对象: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近5年来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2、因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暂未结案的;3、2002年9月1日以来,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4、任职所在村集体近3年受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的;5、20XX年村级班子或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第1页共3页6、20XX年被上级组织部门列为发展党员重点管理单位,截止10月底仍未消除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乡镇事业编制干部的其他情形的
二、选录名额镇计划选录1名
三、选录程序1、资格审查
镇成立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录乡镇事业编制干部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