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抢救等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1页共9页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依法对本市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