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深入,我市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卫生资源总量不断增加
但是,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展较快的同时,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合理、行政审批不严格、机构建设不达标、诊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大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XX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卫生资源的配置应当向农村和社区倾斜,鼓励、支持在缺医少药的地方兴办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一)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唐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第1页共3页(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6)医疗美容机构
(三)各县(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