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为规范局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档水平和执法质量,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局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接受不少于10天的相关法律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培训率必须达到100%。通过培训,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牌执法。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下列培训:1、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共法律、法规的岗前培训;2、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3、本局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岗前培训。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后必须按要求参加下列定期培训,考试:1、市政府每年统一组织的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2、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3、本局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第六条上岗前,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前两条规定的培训外,还应加强自学,不断扩大、更新知识面,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法用法水平。第七条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或自学,都应建立学习笔记,不断总结执法经验,规范执法行为。第八条培训考试,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外,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必须达到80分方可上岗。不达80分者,给予一次复习、补考的机会。经补考仍不达上岗分数线的,自第1页共8页动取消上岗资格。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是指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管理需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等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应坚持年度培训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成果在工作中的应用,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第四条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学习、培训要与工作统筹兼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第五条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由局法规科和人事教育科统一组织和实施。第六条培训及考试考核的对象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根据国家规定新录用的公务人员。第七条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五五”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与交通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第八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第九条积极参加系统内的业务培训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在职培训。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试不合格,暂停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补考一次不合格的注销其执法资格。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一月一日第三篇: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市建设第2页共8页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总结根据《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吐政办[20XX]54号文件要求,现将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学习总结如下:第一课学习时间:7月15日下午5点--8点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学习方式:集中学习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学习内容。《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课学习时间:7月20日下午5点--8点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学习方式:集中学习参学人员:建设局(局机关)执法人员组织学习:建设局法制办学习内容。《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学习时间:7月22日下午5点--8点学习地点:建设局小会议室(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