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涵义及其法律思考文章标题: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涵义及其法律思考20XX年9月28日,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发的《关于深入贯彻实施〈XX省档案条例〉推动档案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市和区县档案馆要加强政务公开的配套服务措施,研究实施依申请提供利用档案的新型服务机制,不断满足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对馆藏档案的利用需求”
为了有助于上述工作的开展,笔者就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涵义及其法律问题提出初步的意见,以供探讨
一、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涵义笔者认为,上述文件所称的“依申请提供利用档案”或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是指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根据公民或有关组织的申请,将收藏的未开放档案中与申请者直接相关的、不致损害国家与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依法提供申请者利用的行为
上述定义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主体
定义提出,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主体是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
即一是具有开放档案法定职能的各级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主要包括各级综合档案馆和城市建设档案馆)在我国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新形势下,不仅要做好常规的馆藏档案提供利用工作,而且要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服务(有的还承担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工作)
馆藏档案利用工作已呈现出一种新的走向,即公众出于维护自身合法知情权的愿望,对与政府公开信息相关的、馆藏未开放档案信息的需求明显提高
为了应对这一新形势,国家档案馆在加快馆藏档案依法主动开放步伐的同时,有必要将探索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提上自己的工作日程
二是有关机关档案室,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档案部门
因为,不仅在我国档案法的第四章第二十条中已明确规定“机关、团体、第1页共13页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