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暂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
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第1页共5页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