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从职权的角度来分析新时期的地方人大工作划分人大职权[1]的关系对新时期人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准确界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有哪些职权要有科学的原则与标准: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把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要符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的实际;要在我国政治体制框架内界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符合政党政治的一般规律;能够切实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发挥实际作用
一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而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种权力的说法并不准确,而应当是不可分割的立法权、监督权、议事权三权[2]
其中立法权与监督权是实体性权力;议事权更多表现为民主议事,科学决策的程序性权力,以促进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议事权更多地为立法与监督服务,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立法权与监督权;传统理论界与人大工作者界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属于议事权范围[3]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促进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4]
如此定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更符合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实际,也符合议会制度与政党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党、政府与人大的制度运行机制
既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的权力是立法权、监督权、议事权,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立法规律、监督程序、议事规则履行法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借助地方立法,通过科学的议事程序,达到监督目的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人大职权的学理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能,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而努力,要通过健全议事职能的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提高议事能力与水平,同时要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在其立法空间内履行好立法职能,并把监督职能发展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种经常性的工作形式,使地方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