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探析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工作职权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职权分工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作用
首先,在对法职人员的任免、监督上问题比较突出
在对法职人员监督方面,由于机构设置、职权分工不合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显得力不从心
两院两长和政府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
两院两委(检察、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其他法职人员也都是由两长提名和提请常委会任免的
政府也是如此
而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一个审议层面,却对法职人员的任免事项不能参与
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只能对事监督,而不能对人监督
这种“只对事不对人”的工作监督,很难起到实际监督的作用
其次,控告、申诉与信访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
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就目前人大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的性质看,有80%都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引发的,100%都属于控告、申诉问题
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人大办理的信访事项,已经超出了“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范畴
就人大信访部门受理诉讼申诉的案件问题,司法机关也一直提出质疑
认为,公民因为诉讼所涉及的申诉事项,都是涉及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问题,而非属于信访性质的问题
为此,因涉及诉讼所引起的控告和申诉事项,可能需要启动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协调或者行政方法解决的问题
人大应把信访列为司法工作监督范畴
信访部门只是人大的一个行政办事机构,不是一个议政层次;此项工作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