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2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7-04-07【生效日期】 1987-04-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7 年 4 月 7 日财事字〔1987〕第 136 号) 第一条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
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