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XX 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管理模式】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管理、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按照“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进行管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保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工作,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工作。 2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水务、商务、交通运输、旅游等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组织责任】 村民委员会通过依法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指导、督促本村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和收集,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