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 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 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 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 批 、核 准 或者备 案 手 续 完 成 ;其中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 研究 报 告 已 获 得 批 准 ,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 步设计文 件 获 得 批 准 或者总体 设计文 件 通 过审 查 , 并已 完 成 依 法必须 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 标 ,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 条(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 标 的,应具 备 下列 条件 :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