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批转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XX〕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采集流程,保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强化“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发挥农村信用信息在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惠农工程的意见》(定政办发〔20XX〕301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惠农工程领导小组和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定政办发〔20XX〕315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惠农工程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定政办发〔20XX〕316号),制定本办法。—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组织,主要指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所称的农村信用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农户、行政村、乡镇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农村信用组织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以下简称农村信用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涉及采集的农村信用信息,主要为“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支持,为评审认定各级农村信用组第1页共6页织提供基础信息保障,确保“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第四条本办法涉及采集的农村信用信息,主要在定西XX县区各级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间使用,主要应用于评定各级农村组织的信用等级,为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提供参考依据,为政府部门监测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第五条“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和农户信用信息中心,主要功能是破解银农信息不对称、规范农户信用评级管理和提升信贷支农工作。第六条“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中心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分中心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银行。安定区信息分中心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估和使用活动。第二章组织机制与保障第八条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分级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具体由各级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即:县区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采集所辖乡镇的信用信息;乡镇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采集所辖行政村的信用信息;行政村农村信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采集所辖农户的信用信息。—2—第九条地方各地政府切实发挥在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对农户信息采集的督查指导,确保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全面、真实、完整。第十条加强各项政策支持与机制保障。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补偿机制,财政部门加大对农户信息采集的财政补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和设施保障。第十一条建立农户信息采集长效工作机制。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及行政村确定专门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坚持每年定期采集更新,确保各项信息及时、准确、连续。第十二条加强部门间信息的共享交流。县乡两级金融、工第2页共6页商、财政、住建、税务、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农村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安全、有序共享。第十三条建立农村家庭资产评估机制。农业、林业、住建、房产、畜牧等部门配套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实行对农户家庭的房产、林权、农机设备、种养殖产品等的科学、公正评估。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十四条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主要包括。农户信用信息、行政村信用信息、乡镇信用信息。第十五条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一)家庭基本情况:(1)户主姓名、户口本编号、居住起始年份、居住状态、联系电话;(2)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3)承包耕地面积:山地面积、川地面积、水浇地面积、四荒地面积、宅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