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 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起草的说明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当前世界经济运行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行业,在整个物流链中起到关键的枢纽作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契机,但同时也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了许多法律风险。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有序进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专家制订了《CMAC 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协议”)。在起草“示范协议”的基本要求中,我们强调了协议条款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协议的立足点要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考虑的重点,这一点也是在协议起草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点。因为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双方在市场经济中各有不同的地位和利益,加之目前关于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的要求是经济、快捷、安全、完好的将货物送交收货人,受托人的要求是快速全额收回费用。为使货运代理市场上委托人和受托人中大部分人接受,为货运代理市场提供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较为法律规范、有指导意义的货运代理协议,并同时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法律规范、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等原则,我们反复讨论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尽最大可能在示范协议中做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既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及参考作用我们同时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严谨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明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常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我们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示范协议”有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以下就一些部分中的重点条款分别作出说明:首先是“定义”。该部分就几个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必须出现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定义,以使协议签署双方共同明确这些概念的含义,避开歧义。如“委托方”和“受托方”、“转委托”出自于合同法规定,“货运代理业务”出自于商务部的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义部分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协议”。众所周知,货运代理业务从国家管理上可分为国际和国内两类;从运输方式上有海陆空、铁路、公路、水路及沿海运输,从涉及这些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