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培训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包括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技术法律规范等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2. 国务院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00 号令,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3. 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⑴《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 及其导则);⑵《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43 号令,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43 号令,从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43 号令,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⑸《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43 号令,从 2024 年1 月 1 日起执行。⑹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4)89 号。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00 号令,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于本条例。2. 申请许可证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 5 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 、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管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申请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3. 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4. 禁止无许可证活动、禁止委托无证单位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5. 在活动开始 30 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项目制造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制造技术规格书;分包项目清单;制造质量计划。6. 不得将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设计验证由未参加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验证可以采纳设计评审、鉴定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