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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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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WTO《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张照东*【内容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是我国财政支出改革的必定趋向。《政府采购协议》(GPA)是 WTO 的重要附件之一,深化讨论 GPA 在 GATT 与WTO 中的进展历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与理解这个国际协议。中国在加入 WTO 的谈判过程中对政府采购作出了相关承诺,因此,作为 WTO 成员的中国在面对 GPA 该何去何从应当慎重选择。【关键词】 GPA GATT WTO 中国一、《政府采购协议》的进展演变(一)关贸总协定(GATT)与政府采购1946 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成立。在其首次会议上,美国建议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Employment),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草拟章程。美国草拟的 ITO 草案就提到政府采购的法律规范问题。其中第 8 条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成员国为进行公共工程所授予的合同,而且成员就这种合同的授予应给予其他成员国业者公平合理的待遇。”第 9 条规定:“除军事建制之外,政府机构为公共用途所进行的采购,亦受国民待遇义务的法律规范。”但是,美国的提议并未得到采纳。而且,由于许多成员国国内立法机构对此不予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实际上流产了,其结果仅仅是出现一个临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尽管 GATT 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1但对于政府采购问题却明确作为例外排除在其约束范围之外。GATT 第 3 条第 8 款规定:“A.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和规定。B.本条的规定也不阻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别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由于政府采购不在 GATT 的结束范围之内,免受国民待遇原则的掣肘,几乎所有国家都要求其政府部门及机构为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价格,只有在国内价格比进口产品价格高出很多(如 10-15%)时才购买外国产品,而且购买机构也常常被要求从那些与本国政府有密切贸易或政治关系国家的供应商那里进出货物,这给国际贸易自由化埋下了重大隐患。在经济生活中,政府采购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及其控制机构都是货物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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