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定稿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 省自治区联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 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 (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