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北京市体制改革报告》之专题篇: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北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 0 世纪5 0 年代。土改后,农民成立了作为经济组织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在多数情况下,它与作为行政组织的村是不重合的,还不具备社区经济组织的性质。初级社演变为高级社后,一般是一村一社,具有了社区经济组织的雏形,而且取消了按股分红。人民公社成立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社员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人民公社解体后,主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了经济合作社。乡村经济合作社虽然不再是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的体制,但继续维持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不仅具有生产经营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职能。 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一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当时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其产权不明、责任不清、管理不民主等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理论上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人人有份,但谁都不知道自己究竟拥有多少份。经济利益不直接,导致社员缺乏产权主体意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少数干部随意支配集体财产、侵害集体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引发诸多矛盾和问题,有的地方农民群众上访案件中,有90%以上是因为集体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问题。对这些问题,历史上曾多次进行轰轰烈烈的集中整社、财务清查,也曾经采取过“四清”等政治运动的办法,但都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实践证明,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不仅降低了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员的凝聚力,影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也是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也不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在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有社员转为非农业户口以后脱离农村集体,有的农村社区甚至整建制转居;也不断有社员虽然没有转非,但脱离了农村集体劳动,转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这些人一般是享受不到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的,整建制农转居的甚至需要把全部集体资产上交。20世纪 90年代以后,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迅速提高,社员收入也大大增加。这导致那些已经转居的社员或那些脱离集体生产经营的社员,纷纷要求回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或者要求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一些地方的社员甚至要求瓜分集体资产。由此产生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