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推 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实 施 “ 三 旧 ” 改 造 土 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东 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文 件 东 常 〔 2009〕 3 号 东 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第 五 号 ) 《 东 莞 市 推 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实 施 “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 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次会 议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9 年 3 月 16 日 ( 2009 年 3 月 10 日东 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推 动 全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加快实 施 “三旧”(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改造,根据《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 施 条例、国务 院《 促进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暂行规定》、《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 省实 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 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结 合本市 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实 施 “三旧”改造,应当 遵 循 “尊 重 历 史 、解 放 思 想 ,节 约 集约 、盘 活 资 产 ,规划先 行、统 筹 发 展 ,政 府 引 导 、市 场 运 作 ”的原 则
实 施 “三旧”改造,应有 利 于城市 整 体的空 间 转 型 ; 应合理确 定总 体开 发 强度 ,预 留 道 路 交 通、社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