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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工业园区登记告知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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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工业园区登记告知书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XX 市 XX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2、窗口电话:8484508 1、8484508 3、84853364(龙泉工商所)、84843696(洛带工商所)、84812625 ( 大 面 工 商 所 ) 、 84890690 ( 西 河 工 商 所 ) 、84837315(同安工商所)、84818534(柏合工商所)。 3、咨询电话:84845083 4、投诉电话:8484508 1、8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 XX 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 号) 2、《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16 号) 3、《XX 市工商局转发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成工商办〔2010〕66 号) 4、《XX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工商发〔2010〕99 号) 5、XX 市 XX 县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龙府办〔2010〕49 号) 三、告知内容 1、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新上工业项目。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乡镇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对允许在工业园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2、对工业园区外新设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未经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3、工业园区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加工业项目,或者变更原有工业项目从事其它工业项目而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所在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4、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向工业园区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未经所在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5、所在地政府明令确定关、停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当地政府明令确定并、转、调迁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未完成并、转、调迁前,不予通过年检验照,不予受理与并、转、调迁无关的登记申请(当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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