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为防治海洋污染,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近岸海域,东起白沙湾,西至东宝河口,一般为离岸3公里以内的海域,在大亚湾为离岸1
5公里以内的海域
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照近岸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有三种类型: (一)二类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二)三类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
(三)四类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2 对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功能区,称为综合功能区
根据《印发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一些港池作业区、排污混合区等特定区域划定为第四类水质进行管理
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白沙湾—长湾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白沙湾至长湾,长度约18
8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即一级标准)
(二)长湾—东村三类环境功能区,从长湾至东村,长度约 11
2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核电站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即二级标准)
(三)东村—望鱼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东村至望鱼角,长度约60
2公里,主要功能为水产养殖、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四)望鱼角—盆仔湾口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望鱼角至盆仔湾口,长度约 2
7 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
(五)盆仔湾口—秤头角二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