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温公积金〔201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施。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和具体缴存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等三家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以下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的 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批准文件等);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开设,并发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单位以“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需与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付款授权书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等。 第七条 单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