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除校园高压线报告 请求报告尊敬的 XX 县区教育局领导: 我校在 2004 年,因为学生在放学以后一学前班学生无意受伤而惹上了一场官司。我们很无奈,不知该如何解决。现将详细情况叙述如下,诚恳请求各上级部门,给予协商解决。 2004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放学时,学前班学生李勇兵和陈霞是同桌,放学后学前班教师许红英整队把学生送出甘和老学校门口。此时,原告陈霞在下学校教学楼台阶时,李勇兵与陈霞牵着手从第三级台阶一纵跳到台阶下,原告陈霞向老师哭诉说,李勇兵打她。许红英迅速将陈霞拉起,原告陈霞马上就停止了哭声,自己走回家去了。2004 年 10 月 8 日是星期五,经过了 10 月 9 日(星期六)、10 月 10 日(星期天)两天是双休日,原告陈霞活动正常。2004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一),原告陈霞按时正常的自己走到学校上课去了。其间并无受伤的任何反映。直到 10 月 12 日以后,陈霞才没来上课。10 月 19 日,原告陈霞在 XX 县区培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05 年 1 月 15 日原告陈霞转入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 56 天,陈霞出院回家,花去医疗费 12126.7 元。 在事情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学校主动协调处理有关事项,但因各方分歧太大,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霞住院期间,我校为帮其解决医疗费的问题,采起了十分积极的态度,主动与保险公司协商,预支了保险费交由原告就医,同时,我方还积极为原告陈霞和被告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居中调处,以期达成和解。可以看出我校对原告受伤一事自始至终态度是积极的,行动是十分主动的,是积极作为的,我们已经尽到了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去年原告陈霞及其家长将我校及另一学生李勇兵家长告上法庭,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助费)共计 36023.7 元。后经 XX 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XX 县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李勇兵在放学排队回家时,忽然跳下台阶将原告陈霞带了摔倒,致伤原告陈霞左踝部,因李勇兵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李自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 XX 县区大莫古镇甘和小学对幼儿学生教育、管理不善,致使未成年原告陈霞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并且是未成年被告李勇兵致原告陈霞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勇兵是幼儿,主观上没有预测其行为会发生什么样后果的能力,被告李勇兵的部分责任应当由对其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