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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机动车停放告知书 《XX 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 2010 年 1 月 4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XX 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 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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