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宣传单 5 篇 《XX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2012 年 8 月 24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XX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于2012 年 8 月 24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运营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规范、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教育、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