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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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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已于 2013 年9 月 27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3 年 11 月 6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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