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产办〔2014〕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和《XX 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 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
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 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 5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3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 10 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