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明德诉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有感 杨庆峰诉 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原告。杨庆峰,男,19 岁,XX 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 XX 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 被告: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 市南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钱宗建,该局局长。 第三人:XX 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 市清扬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庆峰因与被告 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XX市劳动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向 XX 省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庆峰诉称。原告于 2004 年 3 月进入 XX 市市级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车修理所)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后汽车修理所改制为第三人 XX 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修理公司)。2004 年 6 月某日,原告与师傅王继聪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原告左眼中。当时原告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有点模糊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所也没有及时送原告就医诊治。2006 年 10 月 3 日,原告左眼突然剧烈疼痛,感到视觉模糊,10 月 4 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东西。原告由父亲陪同到医院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于稳定,但造成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根据医生的陈述,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原告于 2006 年 12月 21 日向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受到的损失,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遂于 2007 年 4 月 9 日向被告 XX 市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 2007 年 4 月 11 日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根据《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