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委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X 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委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 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人事科等科室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其他各科室负责人为工作办公室成员。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则的实施。公开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州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制作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信息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