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 1996 年第 9 期崔之元博士发表在《经济研究》 1996 年第 4 期上的 《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一文 (以下简称崔文 ),涉及到有关企业理论的一些重要问题
本文是为了澄清崔文可能引起的理论混乱而作的
本文也将讨论到周其仁(1996)的一些观点
第一节解释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概念,讨论现代企业理论的要点;第二节讨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征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第三节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中的基本逻辑;第四节分析团队生产与委托人的功能;第五节就崔文涉及的方法论问题谈点看法
一、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崔之元博士在《背景》一文中,把“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理解为“私有制逻辑”,并由此推论,80 年代以来美国二十九州对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因为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stock-holders) 服务
这种论点不仅缺乏逻辑推理,而且也反映了作者未能吸收企业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Coase ,1937),这一理论的要义可以用如下三句话来概括:(1)企业的契约性 (the contractualnature of the firm) ;(2)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s) ;(3)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relevance of ownership)
①在解释上述三个要点之前,让我们先来作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区分: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