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 1996 年第 9 期崔之元博士发表在《经济研究》 1996 年第 4 期上的 《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一文 (以下简称崔文 ),涉及到有关企业理论的一些重要问题。本文是为了澄清崔文可能引起的理论混乱而作的。本文也将讨论到周其仁(1996)的一些观点。第一节解释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概念,讨论现代企业理论的要点;第二节讨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征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第三节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中的基本逻辑;第四节分析团队生产与委托人的功能;第五节就崔文涉及的方法论问题谈点看法。一、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崔之元博士在《背景》一文中,把“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理解为“私有制逻辑”,并由此推论,80 年代以来美国二十九州对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因为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stock-holders) 服务。这种论点不仅缺乏逻辑推理,而且也反映了作者未能吸收企业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Coase ,1937),这一理论的要义可以用如下三句话来概括:(1)企业的契约性 (the contractualnature of the firm) ;(2)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s) ;(3)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relevance of ownership) 。①在解释上述三个要点之前,让我们先来作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区分: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在经济学文献中, “所有权” (ownership) 既指对某种财产(asset)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the firm) 的所有权,但把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 与企业所有权 (ownership of the firm) 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②财产所有权与 “产权”(property rights)是等价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 和剩余控制权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企业本身作为“法人”又可以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 固定工资、利...